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