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二)规划设置投放区域;(三)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四)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