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规划设置投放区域;

(三)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