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