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