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