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注意瞭望示意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四)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五)在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