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