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撤销登记,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