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证明、凭证齐全有效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提交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