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6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30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尧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贮存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
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利用方式和计划、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建设污水沉淀池,配备清洗台、视频监控等设备。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抑尘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隔离作业,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装卸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一)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实施装修的,本单位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居民自建房以及其他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标志牌,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二)设置装修垃圾临时贮存场所,临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督促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及时联系取得承运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道路运输车辆的除外)、车辆行驶证;
(二)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本市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清洗场地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任何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承运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在线审批、在线监控、远程控制和违规报警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一)装配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二)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统一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保持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正常运行;
(三)保持统一外观、安装专用标牌、专用顶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等统一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设备异常时,应当停止运输并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二)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时应当做到顶盖密闭达标、车轮冲洗干净、车身清扫干净、后厢板无缝隙;
(三)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四)按照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指定场所;
(五)实行分类运输,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运输;
(六)不得随意篡改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的相关数据;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
因处置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区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避开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
(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运营管理方案;
(五)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方案;
(六)符合相关标准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的设置方案;
(七)具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填放、堆放;
(二)按照规定公示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对受纳的建筑垃圾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摊铺、碾压作业时喷水降尘,对裸露的建筑垃圾进行覆盖;
(四)保证相关机械和设备以及设施完好,保持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应当硬化进出道路,满足运输安全需求和环保要求;
(六)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统一标识的,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指定场所的,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或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实行分类运输或者与生活垃圾混装运输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摊铺、碾压作业时未进行喷水降尘或者未覆盖裸露的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