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将受处罚情况、安全事故信息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