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承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任何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承运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