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尧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