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准运证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