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