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贮存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