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