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运营单位、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