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