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