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拒不服从管理,威胁、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