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拒不服从管理,威胁、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