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利用方式和计划、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