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贮存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醒目位置设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标志牌,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二)设置装修垃圾临时贮存场所,临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三)督促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四)及时联系取得承运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