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承运核准的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