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因处置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