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作为土地整理的填充材料,用于统筹场地平整、生态修复和边坡治理等项目的土石方需求。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