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道路运输车辆的除外)、车辆行驶证;(二)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本市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清洗场地和设备;(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