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填放、堆放;

(二)按照规定公示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对受纳的建筑垃圾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摊铺、碾压作业时喷水降尘,对裸露的建筑垃圾进行覆盖;

(四)保证相关机械和设备以及设施完好,保持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应当硬化进出道路,满足运输安全需求和环保要求;

(六)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七)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