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建设污水沉淀池,配备清洗台、视频监控等设备。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抑尘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隔离作业,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装卸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