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回填工程基坑、荒沟、洼地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场所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核实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