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