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