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承运核准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准运证应当载明车辆信息、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等。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