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通过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