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在线审批、在线监控、远程控制和违规报警等信息化管理功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