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及相关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在线审批、在线监控、远程控制和违规报警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