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经核准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