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27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遵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是以长征红色文化为核心,兼具黔北地域文化特色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整体格局与风貌以及相关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护职责。
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党史、档案、财政、教育、林业、旅游、地方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专家顾问组,由规划、文化、文物、建筑、宗教、旅游、民俗、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保护名录、保护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等事项的论证和评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章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批准、退出以及保护名录的公布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一年内制定。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外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明确保护责任。
(一)以遵义会议为代表的革命纪念地体系,包括战斗遗址、名人住居、重要会议会址、红军长征行军路线等红色文化遗产;
(二)以海龙屯世界文化遗产、杨粲墓、杨辉墓、养马城遗址等为代表的播州土司文化遗产;
(三)酒文化、茶文化、尹珍文化、沙滩文化、抗战文化、浙大西迁文化、三线建设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等其他地域特色文化遗产。
(一)凤凰山、府后山、老鸦山环抱老城和新城,湘江从中穿越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
(二)子尹路、民主路、杨柳街、捞沙巷等传统街巷格局;
(三)府后山—纪念广场—遵义会议会址—遵义纪念公园—凤凰山,回龙寺—湘山寺—桃源山等视线通廊;
(四)遵义会议会址、毛主席住居、红军总政治部旧址、老鸦山红军战斗遗址、邓萍墓等红色革命纪念体系;
(五)湘山寺、回龙寺等宗教文化场址;
(六)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高桥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长征十二厂工业厂区的整体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
历史文化名镇重点保护习水县土城镇、赤水市大同镇、湄潭县永兴镇、正安县安场镇、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洛龙镇等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赤水市丙安乡丙安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镇龙潭村、红花岗区新舟镇沙滩村、凤冈县绥阳镇玛瑙村等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第三章保护措施
新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通道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保持原有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二)根据修缮技术规定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
(三)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通道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保持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湘江河及堤岸和凤凰山、府后山、老鸦山山体生态环境;
(二)控制传统街巷的尺度、体量与建筑肌理,保护好具有特点的树木、古井、围墙、铺地、街道等;
(三)保持视线通廊的通畅性,控制沿线风貌景观和建筑高度;
(四)广场、人行道、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五)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入地;
(六)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七)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控制周边的景观环境,保持原有的空间格局与尺度,不得改变街巷肌理;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原有的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等;
(三)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五)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道路通畅,倡导慢行交通,设立步行道路,严格限制机动车进入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对历史建筑,可以修缮、改善,鼓励根据不同历史建筑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活化利用;
(二)对传统风貌建筑,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可以修缮、维护,改善内部设施,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三)对其他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予以保留,并进行维修、改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应当予以改建或者依法予以拆除。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风格;
(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构)筑物;
(四)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建筑物主体安全;
(五)装修、装饰沿街建筑外立面时,擅自增设门窗,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和庭院公共空间;
(六)悬挂、安装、设置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空间环境或者景观风貌造成破坏的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行为。
历史建筑周边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给予补助,或者置换、收购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和修缮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基础设施的,消防、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红色文化资源整体布局和现有保护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建设以遵义会议会址为核心、以中央红军在遵期间长征线路为重点,以与红军长征在遵经典线路相关联的事迹为重要节点的长征文化公园格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规划建设,落实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管控保护区、主题展示区、文旅融合区和传统利用区的保护与建设要求。
第四章传承利用
鼓励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宣传工作。
鼓励和扶持教育、研究等机构培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徒、授艺。
(一)设立民间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鼓励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利用红色文化遗址举办陈列、展览,开展形式多样的革命传统教育和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纪念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报批、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保障方案、整治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开展日常巡查保护或者未履行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导致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受到破坏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