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周边的景观环境,保持原有的空间格局与尺度,不得改变街巷肌理;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原有的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等;
(三)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五)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道路通畅,倡导慢行交通,设立步行道路,严格限制机动车进入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