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优先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排)水、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基础设施的,消防、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