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