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是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通道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