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