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