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历史城区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湘江河及堤岸和凤凰山、府后山、老鸦山山体生态环境;
(二)控制传统街巷的尺度、体量与建筑肌理,保护好具有特点的树木、古井、围墙、铺地、街道等;
(三)保持视线通廊的通畅性,控制沿线风貌景观和建筑高度;
(四)广场、人行道、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五)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入地;
(六)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七)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