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权属、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批准、退出以及保护名录的公布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一年内制定。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