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风格;
(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构)筑物;
(四)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建筑物主体安全;
(五)装修、装饰沿街建筑外立面时,擅自增设门窗,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和庭院公共空间;
(六)悬挂、安装、设置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空间环境或者景观风貌造成破坏的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