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资源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