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下列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一)设立民间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五)开办文化客栈;(六)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