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下列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

(一)设立民间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