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