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或者进行征集;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明确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