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采取强制措施阻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