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员制度。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管护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保护员,加强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